本報記者 劉 琪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立足主責主業,增強收購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調節功能,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從主要內容來看,《辦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范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并對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同時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產業務,培育差異化核心競爭力,在發揮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范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同時,為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標準,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調節功能作用。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辦法》堅持以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為前提,結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近年來業務實踐經驗和不良資產市場要求,細化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范,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高專業收購處置能力,兼顧資產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同時,《辦法》還強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機制,嚴格落實“評處分離”“審處分離”等要求,切實防范道德風險。
此外,該負責人介紹,《辦法》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開展圍繞不良資產主業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產、高附加值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提高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質效。
(責任編輯:關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