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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需持牌 從業人員要持證

2020年12月20日 07:12    來源: 經濟日報    

  互聯網保險業務迎監管新規——

  銷售機構需持牌 從業人員要持證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新規以負面清單方式明確了非持牌機構的禁止性行為,劃定了行業紅線,促使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可監管的框架下有序開展。同時,對持牌機構和持證人員的關鍵行為也作出了明確規范,有利于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規的出臺對于行業有里程碑式意義,將對保險行業數字化升級起到巨大推動作用。

  隨著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互聯網保險業務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以及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情況作出明確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定義

  《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眾安保險戰略規劃專家祝峰表示,《辦法》抓住“投保”這一關鍵環節,明確提出3個條件,劃定互聯網保險業務邊界。同時,針對線上線下渠道融合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針對不同情形提出適用標準,操作性強,可有效減少監管套利。

  平臺不能隨意搭售保險

  《辦法》還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這意味著,未來互聯網平臺不能隨意搭售保險,需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慧擇保險經紀奇點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以負面清單方式明確了非持牌機構的禁止性行為,劃定了行業紅線,促使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可監管的框架下有序開展。此外,對持牌機構和持證人員的關鍵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包括信息披露、營銷宣傳管理、交易必須在自營平臺上完成、交易過程可回溯,不得默認勾選、不得限制取消自動扣費等,有利于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針對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值得注意的是,為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作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對于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方面,《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了有關要求: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推動保險業數字化轉型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董事長楊帆表示,《辦法》的出臺對于行業有里程碑式意義,將對保險行業數字化升級起到巨大推動作用。

  《辦法》在規范經營、防范風險、劃清紅線的基礎上,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特別是鼓勵開發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服務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讓保險與場景、技術合理融合;鼓勵拓展數據信息來源,運用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保險業務風險識別和處置的準確性。

  祝峰認為,互聯網保險不僅是銷售渠道,更是經營方式和服務形態。《辦法》強化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主體責任,確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標準,劃清了業務邊界和監管紅線。《辦法》的出臺,為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此外,按照銀保監會的安排部署,《辦法》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監管要求,保險機構應在《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制度建設、營銷宣傳、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整改,6個月內完成業務和經營等其他問題整改,12個月內完成自營網絡平臺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

(責任編輯:田云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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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需持牌 從業人員要持證

2020-12-20 07:12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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