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間,被告人柴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向被害人劉某某夫婦宣傳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以房養老”項目,并介紹劉某某夫婦以名下房屋抵押,向王某某、孫某某借款。劉某某夫婦受其誘騙,將名下兩套房產分別抵押給王某某、孫某某,在獲得放款人民幣500萬元后當即向放貸人王某某、孫某某支付了首月利息及“服務費”14萬元。柴某某則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將剩余款項中的485.99萬元轉走并據為己有。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認定為詐騙罪。柴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責令退賠。判處被告人柴某某犯詐騙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并對查封、扣押在案財產依法處理。
被告人柴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三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經審查:根據涉案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被害人房屋抵押貸款480余萬元均已轉入柴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并通過網絡支付形式被轉移。柴某某實際控制、支配著上述款項。柴某某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被害人系陷入錯誤認識后處分涉案財物,柴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柴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近年來,有不少不法分子以“投資養老”“以房養老”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誘騙老年人辦理房產抵押,再把借來的錢拿去買其推薦的理財產品或直接據為己有,實質是騙取百姓“養老錢”,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
老年人需謹記投資有風險,切勿相信所謂“穩賺不賠”“無風險、高收益”的宣傳,應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選擇正規機構購買理財產品。建議老年人群在購買投資理財產品前,多與家人商量,多咨詢正規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員,對投資活動的真偽、合法性進行了解和判斷,防范不法分子詐騙侵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責任編輯: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