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謝某澤、黃某初等10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謝某澤伙同被告人吳某及其他人員共同出資,成立咸寧某養老有限公司,在咸寧、武漢、孝感、岳陽等地設立營銷點或分公司,聘請或邀約被告人黃某初、李某壽等人擔任營銷點或分公司的營銷負責人等職務。在未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情況下,該公司以養老服務消費優惠和分期返利為幌子,向社會老年群體發展會員,收取養老預訂金,以此方式變相吸收資金。非法吸收的大部分資金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且養老業務收益難以覆蓋資金使用成本,僅靠借新還舊維持運轉。
經審計,共向2392人吸收資金1.94億元,至案發時,尚有1499人9900萬元未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吳某、黃某初、李某壽等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判處被告人謝某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連同另案已作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30萬元。吳某、黃某初等8名被告人,主動退出全部或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分別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李某壽被免予刑事處罰。
同時,法院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對使用吸收資金支付的超過未歸還本金金額的利息予以追繳,對公安機關查封的被告人用涉案資金購買的財物予以追繳,均發還被害人。(王亞姿 曹一平)
(責任編輯: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