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1日訊 由中國經濟網聯合中國平安推出的《金融消保大咖說》“3·15”特別節目于今日播出,北京抒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亞軍在節目中就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中提到的金融消費者八項權益進行了詳細說明。
劉亞軍認為,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幾個問題。一是因為信息的不對稱,從而形成盲目消費。二是消費者對產品的風險并不了解,或者說了解不夠。三是輕信經營者的宣傳,而忽視了對產品內容本身的關注。
劉亞軍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金融監管的重要一環,為了充分保護金融消者的合法權益,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陸續完善和發布一系列政策,來不斷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特別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新時代銀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新要求和新問題,進行補充和拓展,是對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雙向權利的管理邊界和內容作了更為清晰的界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對資產管理產品采取有效的內控措施和監控手段,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消費者資產,不得挪用、占用消費者資金。
二是信息安全權。銀行保險機構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堅持“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嚴格防控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切實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三是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于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對產品和服務信息的專業術語進行解釋說明,及時、真實、準確揭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四是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五是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詢費、傭金等名義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六是依法求償權。保險公司不得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對承保條件重新審核,不得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采取新的方法或更嚴標準重新對承保條件進行審核,不得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
七是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積極組織開展消費者日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活動,加強教育的針對性,幫助消費者了解各類金融產品或服務,提升消費者對收益與風險特征的認知。金融知識教育宣傳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銷、推介行為替代金融知識普及與消費者教育。
八是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應結合實際,融合線上線下,探索簡便易行、符合特定人群金融需求的服務模式,積極提供便民化、品質化的服務。
節目簡介:
《金融消保大咖說》節目是中國經濟網聯合中國平安為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工作,號召廣大網友爭做金融好網民,普及金融基礎知識、提升金融消費者素養,推出的金融消費者素養提升系列公益課堂,2022年-2023年計劃播出10期。節目旨在傳遞科學的投資理財理念,防止人民群眾受騙上當,引導金融消費者正確使用金融服務,倡導理性消費投資。
(責任編輯: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