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間,景某軍、楊某、李某強等人共同成立了“貴州某某酒業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由楊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租賃辦公樓對外進行辦公,由“李某強”帶來的業務員團隊在其公司經營地辦公樓及部分商圈向廣大市民大肆虛假宣傳其公司經營的貴州總臺酒、“古釀坊”毛醬王酒等產品,吹噓公司實力雄厚,投資認購該公司銷售品牌酒可以得到到期返本的承諾以及1.5%至2%的每月分紅,吸引的集資參與人數達73人。
案情審理
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景某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楊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繼續追繳,責令被告人景某軍、楊某按比例返還被害人。
防范非法集資風險提示
貴陽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特此提醒廣大市民,根據《防范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非法集資所遭受的損失,將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廣大投資者應警惕“酒類”項目集資詐騙,保持警惕,不要輕信高額回報的承諾,避免陷入投資陷阱。同時,一旦發現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應積極向相關部門舉報,共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公眾財產的安全。(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章婧)
(責任編輯: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