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共受理非法集資類審查起訴案件1000余件2000余人,其中辦案難點多集中在追贓挽損。針對追贓挽損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困境,朝陽區檢察院有針對性地加大追贓挽損工作力度,并對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提出對策建議。
存在問題和困境
追贓挽損范圍不明晰,退賠比例不明確。一是目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對追贓挽損的規定多為概括性表述,除涉案財產外,對追繳財產范圍沒有具體明確的限定。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范圍不明確,各地執行標準不統一。非法集資案件涉案人員眾多,作用大小、層級職務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同層級人員退贓退賠的責任范圍,特別是對于未實際支配錢款的普通業務員,其應當退賠違法所得還是應對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承擔退賠責任,各地適用標準不一致,也導致同類案件處理結果存在不一致。
涉案財產追繳難、保值難、盤活難。實踐中,傳統審計很難在龐雜海量賬戶中全面梳理各方關系及資金流向,導致對于追贓挽損的引導偵查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此外,對于已查凍扣的財產,存在保管成本高,處置周期長,特殊財產保養難、易貶值等問題,追贓挽損效果大打折扣。部分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資金被投入到了合法項目,至案發時仍可繼續運營獲益,部分集資參與人希望繼續運營合法的涉案項目,盡最大可能盤活涉案資產,挽回損失。但因司法期限有限、司法機關職權限制以及相關制度不甚完善,沒有機關有權利和能力指導項目繼續運營、參與債權催收、參與破產清算等程序,以及對相關財產進行盤活、接管和清收,導致財產的直接損耗和流失。
追贓挽損途徑窄,手段少。一是涉案非涉罪第三方退賠難。相關規定雖明確要督促非法集資協助人退賠,但因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而推進困難。特別是在涉P2P非法集資案件中,借款人因平臺爆雷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涉案平臺無力追討或追討積極性不高,因不涉刑事犯罪,司法機關也無法通過查凍扣等強制措施督促借款方還款。二是集資參與人缺少救濟途徑。目前對集資參與人能否依據投資合同對非法集資人提起民事訴訟存在爭議,實踐中,部分集資參與人提起民事訴訟也因“先刑后民”處理原則無法實現通過民事渠道救濟的目的,而刑事案件周期較長,追回錢款有限,難以實現案結事了。
經驗做法
針對上述問題和困境,朝陽區檢察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應追盡追”為原則,最大限度為人民群眾挽回經濟損失。
善用制度促進退贓退賠。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優勢,制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不同層級不同作用犯罪嫌疑人退賠標準,依法規范引導犯罪嫌疑人退贓退賠,并制作了《自愿認罪認罰退賠書》,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明確退贓退賠自愿性。在此基礎上,開展分層處理,通過依法作出不捕、不訴決定或提出寬緩量刑建議,鼓勵犯罪嫌疑人配合司法機關追繳贓款贓物,實現辦案效果最大化。近三年,捕訴環節犯罪嫌疑人自愿退贓退賠3.8億余元。
協同聯動推動全流程追贓。加強與公安、法院、金融監管等協作配合,將追贓挽損貫穿刑事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一是充分利用“三個面對面”“朝檢—經偵”月度通報會等機制,及時引導公安機關加強對涉案財產證據調取,依法進行查凍扣,保全涉案財產。二是積極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根據資金流向線索,自行前往外地開展查封凍結扣押工作。三是在審判階段,注重與法院協作配合,持續開展追贓挽損,聯合法官共同開展退贓退賠等工作。
科技賦能拓寬追贓途徑。為高效審查海量賬戶,明確資金流向,拓寬追贓挽損路徑,先行先試運用“資金電子證據審查分析系統”分析研判資金流向,有針對性開展追贓挽損。在辦理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通過對涉案資金、股權的穿透式分析研判,發現涉案公司間接對一家項目公司享有7億余元債權,有望通過參與項目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獲得一定比例的追回,提升了案件追贓挽損線索挖掘的效率。
對策建議
實踐中,解決追贓挽損問題還需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我們建議:一是明確追贓退賠范圍。通過出臺意見、工作指引等明確非法集資案件中各層級人員的退賠范圍,做到同一案件不同人員退賠比例均衡,于法有據。用好變更強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權。把是否退賠作為是否予以羈押的重要考量因素,通過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退與不退、早退晚退、多退少退的區分化處理,引導涉案人員自愿退贓退賠。二是探索涉案財物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涉非法集資案件統一財物管理平臺,對財物類型、保管場所、強制措施等進行統一登記,引入社會托管,對需養護的財物提供統一的保養服務,防止訴訟過程中財物大幅貶值。充分發揮先行處置涉案財物效能,細化先行處置有關規定,對易貶值、毀損和變質等不適于長期保存的物品,或者股票、基金份額等價格極易波動的財產予以先行處置,避免涉案財物毀損、貶值。三是以失信懲戒等方式敦促借款方履行還款義務。對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借款方,明確催收主體,通過公開發布催收公告、現場通知等途徑,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還款;對到期債權建議明確通過刑事裁定等方式予以追繳;對拒不還款的借款方,探索聯合金融監管部門、法院等有關部門開展失信懲戒,通過建立懲戒對象名單等方式,倒逼借款方履行還款義務。四是探索“刑破并行”處置路徑。為解決非法集資涉案資產處置周期長、民事債權與刑事債權保護不均衡等問題,探索建立“刑破并行”的處置路徑,在刑事案件偵查初期,對涉案企業符合破產案件受理條件的,及時予以立案并推進破產程序的進行,實現資產處置與刑事偵辦同步推進,提高追贓挽損效率。(作者:黃成 張文瀟 劉詩雨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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