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財新報道,證監會鐵腕查處了一起公募基金公司內幕交易“窩案”,涉事基金公司包含易方達、嘉實基金這樣的行業頭部公司,引發業內轟動性關注。
而自5月28日開始,易方達、嘉實、交銀施羅德、華寶基金、景順長城、金元順安基金公司均趕赴證監會分別聽證。此次基金公司的聽證會包括處罰委出3名委員,機構部和基金業協會各出一名。根據財新報道,多家公司均因交易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廣聯達(002410),涉嫌內幕交易,而另外一家基金公司金元順安涉嫌內幕交易東風股份(601515)。
多家公募涉事內幕
華南一家公募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透露,財新報道中涉及內幕交易案的股票極有可能是廣聯達。
記者通過查詢廣聯達歷年財報發現,在其2012年季報和年報中,分別出現了嘉實、交銀施羅德、華寶和景順長城基金旗下產品的身影。
具體來看,廣聯達2012年上半年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中出現了華寶多策略增長、華寶行業精選、嘉實增長、嘉實策略混合、交銀成長混合、景順長城鼎益。其中,在2012年一季度,華寶行業精選、嘉實價值優勢新進前十大流通股股東;2012年二季度,嘉實策略混合新進前十大流通股股東,華寶、交銀施羅德基金則對旗下產品分別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加倉。然而,在廣聯達2012年前十大流通股股東中,并沒有出現易方達基金的身影。
有業內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稱,如果涉嫌內幕交易“窩案”,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可能會出現離職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涉事基金公司的產品均在2013年至2015年發生過人員變更。比如,華寶多策略增長在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間的基金經理為牟旭東,于次年初離職,且同年接受調查,牟旭東因“薦股”收受好處費近500萬元,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檢方公訴。
此外,同時期交銀成長股票基金經理管華雨,景順長城鼎益基金經理張繼榮,華寶行業精選基金經理蔣寧均已在2015年底前“奔私”。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兩年多時間內,離職的各家基金經理并不一定都是因為涉嫌參與過內幕交易而發生職位變動。
按照報道,該內幕交易案件處理情況大致為監管將矛頭指向了基金公司,目前所有涉事基金公司均收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作出沒一罰三的行政處罰。
就上述基金公司內幕交易“窩案”,《國際金融報》記者曾分別致電了涉事的基金公司,部分公司表示看到該報道后才得知,該案只有公司高層領導了解。
超20起公募“老鼠倉”
近年來,一方面,一些龍頭公募基金管理規模在迅速飆升;另一方面,“老鼠倉”案和內幕交易案也隔三差五曝光。究竟是什么機制在縱容風險的發生?公募基金在急行軍的同時,也暴露了風控合規等漏洞。未來,公募基金如何避開雷區,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成了全行業反思的一大問題。
縱觀二十年,不僅僅是內幕交易,隨著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增多,“老鼠倉”案件也經常在公募行業上演,主要涉事人為基金經理。目前基金投資者對“老鼠倉”并不陌生,而這也是懸在基金經理頭上的一把利劍。
據《國際金融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07年至今,一共落定33宗公募基金“老鼠倉”案件,涉案公司共有20多家,涉及非法獲利金額高達3.7億元,其中非法獲利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就有12件。這20多家涉事公募基金公司分別是上投摩根、南方、長城、景順長城、融通、東吳、交銀施羅德、國海富蘭克林、招商、光大保德信、嘉實、博時、匯豐晉信、海富通、易方達、建信、中郵、農銀匯理、申萬菱信、東方證券、信達澳銀、工銀瑞信基金等。可以看出的是,不光涉及金額較大,就連知名大型機構也未能幸免。
近年來發生的多起“老鼠倉”案件,作案手法不盡相同,記者梳理了其中幾個代表性案件:
出局第一人
2007年5月,這或許是上投摩根基金最難熬的一月。此前據某知名財經記者爆料,備受關注且上任不到一年的基金經理唐建被中國證監會查實具有“老鼠倉”行為。
據了解,唐建自擔任基金經理助理起便以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于基金建倉前便買入新疆眾和(600888)的股票(其父的賬戶買入5萬股以上,獲利近29萬元,另一賬戶買入20多萬股,獲利120多萬元)總共獲利逾150萬元。在前一年11月,唐建在某日尾盤突然拉升新疆眾和的做法引起交易所的警惕,監管當局因此向上投摩根發出風險提示函,并由上海證管辦對該公司進行了有關內部管理的現場檢查,一度暫停其業務審批。
最終,唐建被判處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罰款50萬元,終身市場禁入。唐建也是國內基金史上第一個因“老鼠倉”出局的基金經理。
最大老鼠倉案
33歲的博時明星基金經理馬樂從“逆襲”掌舵百億規模基金到貪財墮落只用了不到3年的時間。
2011 年 3 月 9 日至 2013 年 5 月 30 日,馬樂在擔任基金經理期間,投入本金 300 多萬元,操作“金某”、“嚴某進”、“嚴某雯”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電話卡下單,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近80 只,累計成交金額逾 10.5 億元,從中非法獲利 1883 萬元。2013 年 7 月 11 日和 12 日,證監會凍結涉案 3個股票賬戶,凍結資金共計 3700 萬元。7 月 17 日,馬樂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深圳市中級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處罰近2000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因涉案金額巨大,該案被稱為國內“最大老鼠倉”案。
事發前基金經理愛離職跑路
易方達基金創始元老之一的陳志民,老鼠倉案離職前任副總經理,他管理的易方達積極成長在2004年至2011年期間任職回報率高達394%。也正是因為如此突出業績,2012年3月,陳志民被提拔為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募業務。
快速膨脹背后必然存在蹊蹺。記者注意到,在陳志民長達近7年的基金管理期間,易方達積極成長累計收益率在3倍以上,遠高于同類基金的區間平均凈值增長率。如此高的業績,使得最高共有近50萬人持有該只基金。
最終,根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披露,陳志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其買賣股票數量達87只、成交金額達18.84億元、非法獲利數額達2826.0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陳志民在被捕前的最后一篇基金經理手記叫《“聽風”與“識鳥”》,令人唏噓不已,在東窗事發前,他以“個人健康”為由辭職了。據了解,陳志民還曾試圖帶著家人“跑路”,電話一度停機,幾乎處于失聯狀態。然而,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其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830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2826.059萬元。
判處力度最大
2018年3月,工銀瑞信基金原交易室副總監胡拓夫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至此,工銀瑞信基金原交易室副總監胡拓夫“老鼠倉”案有了終審判決,根據《胡拓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胡拓夫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9000萬元。
資料顯示,胡拓夫曾擔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股票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交易股票。據相關媒體報道,胡拓夫在2012年至2015年期間,操作他人的賬戶,動用資金1700萬元,交易100余只股票共113次,累計交易金額高達10億元,最終非法獲利超千萬元。而此次胡拓夫“老鼠倉”案件判處的有期徒刑7年,罰金9000萬元,也是目前中國基金史上判處力度最大的。
沒賺反虧本
9個月賺近5000萬元,對經濟學博士、在中國頭部基金公司運作數百億投資的馬喜德及其同伙來說,只是為公司投資時“順便”賺的小錢。在風起云涌的投資江湖,易方達前基金經理馬喜德沒敗在投資失誤,卻絆倒在賺錢捷徑上。通過演繹“空手套白狼”,用公司35億元資金投資為團伙牟利近5000萬元,馬喜德和同伙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寧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案發時,馬喜德便主動自首,并退還了2000多萬元的獲利,后被取保候審。馬喜德在法庭上話很少,但否認犯罪。
記者在查詢“老鼠倉”賺錢最多案件的同時,發現了一件有趣的事情,不但沒賺錢,反而虧了,共有3起案件涉事人獲利為負數。分別是交銀施羅德原投資經理吳春永、匯豐晉信原基金經理鐘小婧、國海富蘭克林原基金經理黃林,分別虧損315.9萬元、8.5萬元、5萬元。
上述涉事“老鼠倉”案件被判處基金經理不乏名校才子、明星基金經理,而參與案件的人員多半為其身邊關系較好的家人等。投資者出資購買基金公司的基金,是出于對基金經理專業知識的信任,以及對投資寄予了厚望,希望能為自己的資產保值增值,而當前部分基金經理卻將從廣大投資者手里募集的資金變成了為自己和家人牟利的工具。
事實上,一旦某基金經理曝出“老鼠倉”事件,基金公司一紙聲明就無須為發生在自己公司的“老鼠倉”負責。
北京大學教授宋國青曾恰當地解釋過“老鼠倉”案件:
“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當然,最后虧損的是公家資金。中國股市的特色就是無莊不成股,而老鼠倉就存在于這些大大小小的莊股當中。券商是莊股中的主力隊員,利用自身具有融資的天然優勢,從社會各方面融入大量資金坐莊拉升股票。坐莊目的為了賺錢盈利,但券商坐莊很少有真正賺錢,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倉的老鼠倉蜂擁出貨,券商又在高位接盤。這樣的結果就是券商虧損累累,老鼠倉賺個缽滿盆滿。這便是當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業內人士分析稱,牛市的千里之堤,正在遭受蟻穴的損毀。這個“蟻穴”,就是日益引起市場各方高度關注的基金經理“老鼠倉”。盡管相關涉事的基金經理已經離職,但對基民造成的損害卻不能補償。證券市場里最妨礙公平交易原則的還是“老鼠倉”,對在信息、資金上存在弱勢的普通投資者而言是一種嚴重侵害。
區分老鼠倉和內幕交易
按照證監會發布的《證監稽查20大典型違法案例》顯示,基金經理的個人“老鼠倉”操作屬于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
事實上,未公開信息與內幕交易信息是有實質區別的。上述提到的內幕交易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其他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未公開信息罪通常發生在“老鼠倉”操作行為的基金經理身上,監管判處在個人;內幕交易案件通常發生在公司與公司之間,監管判處在公司。
那么,內幕交易案件涉事方需承擔哪些責任呢?
《國際金融報》記者查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得知,涉嫌內幕交易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中,在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方面,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對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責任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但經記者查詢發現,國內有關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案件屈指可數。業內人士分析稱,這是由于缺乏操作性與具體的司法解釋。
有關財新報道的此次基金公司內幕交易案件,監管層對基金公司提出了判處,但沒有對基金經理個人進行判處。據了解,由于該內幕交易案并非是基金經理之間的串聯,而是上市公司、券商和基金公司之間的信息泄露。直接處罰對象變成了基金公司而不是基金經理個人,此前基金公司“棄車保帥”的方案似乎已得不到保障,這樣對于有委外業務的基金公司而言,接下來的業務開展也將受到波及。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應包含三個構成要件:內幕信息、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和內幕交易行為。如果某一行為滿足了上述三個構成要件,就可能構成內幕交易。關于利用內幕消息違法行為包括:內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內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他人據此從事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從上述法律法規中得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的行為主體是內幕人。但既然是內幕交易,為何會在監管查明之前被提前傳出?這其中的知情人是否也是內幕消息參與人之一?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內幕交易案件,提供爆料的知情人,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個要看具體的情形。一般而言,提供爆料的知情人,如果沒有利用該內幕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就無需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嚴華豐律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老鼠倉案件,在《刑法》對應的罪名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由于未規定為單位犯罪,因此不能定罪到當事人所屬單位。而內幕交易案件,在《刑法》上可以構成單位犯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予以定罪處罰,自然可以定罪到單位下的當事人。”
事實上,根據海外歐美各國的內幕交易立法與實踐,其中對于“知情人”的概念描述已逐漸取代了傳統的“內幕人”概念。對于“知情人”而言,也不再僅僅局限于追究信息泄露者,信息受領者也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知情人也應當承受一定的法律責任。
從國外內幕交易的法制演進上看,“內幕人”(insider)概念對應的是公司領域的“受托義務”(fiduciary duty),而“知情人” 概念對應的是更為廣泛的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信息公平理念”。
專家解讀
當前禁止不了老鼠倉和內幕交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著名對沖基金經理韓瑋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分析稱,“在暴利的誘惑下,一些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法律意識淡薄,以往內幕交易盛行,但被發現和查處的比率卻不高,這些問題導致內幕交易屢禁不止。”
那么究竟是哪方面給老鼠倉和內幕交易提供了機會?
“內幕信息往往是關乎上市基本面的重大變化,意味著內幕信息知情人可以在股市獲得巨大利益或者避免重大風險。而利用非公開信息的老鼠倉則主要是資產管理從業人員先通過個人控制的賬戶搶先于基金資產建倉,然后再利用基金大額資金的市場沖擊力推高股價以獲取相對確定的不當利益。”韓瑋認為。
那么,又該如何識破老鼠倉和內幕交易案?
韓瑋表示,“遏制內幕交易和老鼠倉: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讓違法犯罪者傾家蕩產或牢底坐穿;另一方面,要加大合規與監管資源投入,提升監管技術裝備,優化監管程序,利用大數據、云計算、證據倒置的手段,大幅提升內幕交易和老鼠倉等案件偵破率,祛除這類不法分子的僥幸心理。”
(國際金融報記者 夏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