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6號——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管要求(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監管指引》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擴大公司自主決策空間,豐富員工持股計劃形式,強化市場約束機制,發揮主辦券商督導作用,明確了適應新三板市場實踐和掛牌公司特點的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監管規則。
《監管指引》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規定了股權激勵的對象、激勵方式、定價方式、股票來源、條件、必備內容和各方權利義務安排,對績效考核指標、分期行權、信息披露以及實施程序等進行規定。其中,股權激勵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股票來源主要為發行新股、回購股票和股東贈與。第二部分規定了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和股票來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兩類,委托管理型應備案為金融產品且持股12個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閉環運行”至少36個月,兩類員工持股計劃在參與發行時均視為一名股東,無須穿透或還原。第三部分附則主要規定禁止利用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監管指引》發布施行時,新三板掛牌公司已經發布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但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應當按照《監管指引》各項要求對照調整;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可繼續執行。
(責任編輯: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