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證監會網站13日公布了關于對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26號)。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超毅世紀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毅網絡)的主辦券商,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未能發現超毅網絡虛增虛減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虛增應收賬款等情形,且存在未按期披露超毅網絡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意見的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六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六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七十條的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六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六條: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七十條: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26號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作為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超毅世紀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毅網絡)的主辦券商,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未能發現超毅網絡虛增虛減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虛增應收賬款等情形,且存在未按期披露超毅網絡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意見的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六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六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完善持續督導工作的管理機制、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落實勤勉盡責要求,切實提升業務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4年12月9日
(責任編輯:何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