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12月20日公布了關于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招商證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經紀業務管理方面。部分業務制度未及時修訂完善,個別營銷人員在互聯網平臺從事客戶招攬服務或向普通投資者推薦高于自身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
二、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制度體系化不足,業務隔離不到位。在衍生品交易準入環節,盡職調查獲取信息不全面,對交易對手真實身份、是否符合適當性要求核查不充分。在交易對手方后續管理環節,未持續充分關注客戶交易目的,未有效落實負面客戶管理機制。在交易風險管控環節,風險監測與留痕、保證金管理、估值模型管理等均有不足。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0〕104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1〕276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中證協發〔2016〕251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等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深圳監管局決定對招商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部分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對營銷活動加強統一管理,防范從業人員違規展業。
證券公司應當區分信息系統的內部管理功能與對外展業功能,內部管理功能不得用于對外展業或者變相展業。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公司網站、營業場所、客戶端公示對外展業的信息系統相關信息。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投資者區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根據投資年限、投資經驗等因素進一步細化普通投資者分類,提供針對性的交易服務。證券公司向普通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服務的風險等級應當與投資者分類結果相匹配。
證券公司認為投資者參與相關交易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是否適當的,應當拒絕提供相關服務。投資者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針對特定市場、產品、交易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的,證券公司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經紀業務管理方面。部分業務制度未及時修訂完善,個別營銷人員在互聯網平臺從事客戶招攬服務或向普通投資者推薦高于自身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
二、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制度體系化不足,業務隔離不到位。在衍生品交易準入環節,盡職調查獲取信息不全面,對交易對手真實身份、是否符合適當性要求核查不充分。在交易對手方后續管理環節,未持續充分關注客戶交易目的,未有效落實負面客戶管理機制。在交易風險管控環節,風險監測與留痕、保證金管理、估值模型管理等均有不足。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0〕104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1〕276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中證協發〔2016〕251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等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4年12月20日
(責任編輯: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