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招募說明書
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15 年第 1 號)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更新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于2014年11月4日證監
許可【2014】1168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4年12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
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
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
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
別。定期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
但是定期定額投資并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分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
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
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
風險水平高于債券型基金產品和貨幣市場基金,屬于中高預期風險、中高預期收益的基金產
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額初始面值1.00元發售,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份額凈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
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合規性風險、
操作和技術風險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風險(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中“風險揭示”章節)等。巨額
贖回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本基金為定期開放基金,即當單個開放日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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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二十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額。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
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本基金
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
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和贖回基金,基金
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相關公告。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5年6月12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
止日為2015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資組合為2015年第1季度的數據(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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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緒言 .......................................................................................................................................... 4
二、釋義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額的開放期、封閉期、申購與贖回......................................................................... 37
九、基金的投資 ............................................................................................................................ 47
十、基金的業績 ............................................................................................................................ 57
十一、基金的財產 ........................................................................................................................ 58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64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66
十五、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七、風險揭示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83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00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11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112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113
二十四、備查文件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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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
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
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銀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
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
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
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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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
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
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
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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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3、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并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
日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續的不定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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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定期開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放的
運作方式
36、封閉期:本基金首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個開放期的首日(不含該
日)之間的期間,之后的封閉期為每相鄰兩個開放期之間的期間。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
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37、開放期: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期間。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后進入
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本基金每三個月開放一次,每個開放期所在月份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續每三
個日歷月中最后一個日歷月,每個開放期為當月最后5個工作日
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開放期前2 日進
行公告。如封閉期結束后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
與贖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
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38、開放日:指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及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
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開放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開放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要求將本基金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開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其他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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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本基金在開放期內不設置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
48、提取評價日:每一封閉期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所得價值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7、發起式基金:指符合《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而募集、運作規定,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經理,下同)承諾認購一定金額并
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58、發起資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
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參與認購的資金。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發
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發起資金提供方: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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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
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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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設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 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 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聯系人 馮晶
電話 010-85186558 傳真 010-58163027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監基金字
[2001]7號文)設立的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公司的股權結構
為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49%)、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29%)、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21%)及山西海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1%)。
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公司注冊
地為廣東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范,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公司董事會下設
“風險控制委員會”和“薪酬與提名委員會”2個專業委員會,有針對性地研究公司在經營
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相關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職能,切實加強對
公司運作的監督。
公司監事會由4位監事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以及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的行為進行監督。
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由總經理負責,公司根據經營運作需要設置投資管理部、量化投資部、
研究部、市場營銷部、高端客戶部、國際合作與產品開發部、境外投資部、特定資產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養老金業務部、風險管理部、運作保障部、信息技術部、公司辦
公室、人力資源部、行政財務部、深圳管理部、監察稽核部、戰略發展部等 20 個職能部門,
并設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投資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同
時下設“主動型 A 股投資決策、固定收益投資決策、量化和境外投資決策”三個專門委員會。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確定公司投資業務理念、投資政策及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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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珠林先生: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曾任甘肅省職工財經學院財會系講師;甘肅省證券
公司發行部經理;中國藍星化學工業總公司處長,藍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籌備組組長;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中國銀
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此外,還曾先后擔任中國
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業協
會投資銀行業委員會委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鹽田港集團外部董事、國投電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職務。現任銀華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財富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并購融資委員會執行主任、中國
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服務促進會副理事長、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動力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財政部資產評估準則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公共經濟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員。
錢龍海先生:董事,經濟學碩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助理;佛山證
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現任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總裁,兼任第
一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第一創業摩根大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還擔任中國證
券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銀行業務委員會第五屆副主任委員,深圳
市證券業協會副會長。
楊樹財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研究生,高級會計師,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證券業協
會創新發展戰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吉林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委,第十三屆長
春市人大代表,長春市特等勞動模范,吉林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
者,吉林省勞動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屆、第四屆決策咨詢委員。曾任職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會計師事務所涉外業務部主任;廣西北海吉興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吉林會計師事
務所副所長;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副總裁、總裁;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黨委副書記;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現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
黨委書記;東證融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東證融達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周曉冬先生:董事,金融 MBA、國際商務師。曾任中國南光進出口總公司廣東分公司總
經理;上海海博鑫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現任海鑫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
事長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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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新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科員;南方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開發部、市場拓展部總監;銀華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代總經理、代董事長。現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總經理、銀華財富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鄭秉文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培訓
中心主任,院長助理,副院長。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黨委書記、所長;中國社科
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兼職教授,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西南財經大
學保險學院暨社會保障研究所兼職教授,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獨立董事,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銀行深圳分行行長,深圳天驥
基金董事,中國國際財務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長,首長四方(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現任南方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董事、總裁。
陸志芳先生:獨立董事,法律碩士,律師。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國際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海問律師事務所律師、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現任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劉星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會計學教授、博士生
導師,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中國會計學會理事、中國會
計學會對外學術交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會計學會教育分會前任會長、中國管理現代化
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周蘭女士:監事會主席,中國社會科學院貨幣銀行學專業研究生學歷。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財務科長;北京京放經濟發展公司計財部經理;佛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長及風險控
制委員會委員。現任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長及風險控制委員會委員。
王致賢先生,監事,碩士。曾任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秘書、重慶市政府辦公廳一處
秘書、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秘書、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管
理三處副處長。現任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主任、證券事務代表。
龔颯女士:監事,碩士學歷。曾任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財務負責人;泰達荷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業部副總經理;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稽核經理;交銀施羅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總經理。現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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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軍先生:監事,大專學歷。曾任五洲大酒店財務部收款主管;北京賽特飯店財務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經理助理、副經理、經理。現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財務部總
監助理。
封樹標先生:副總經理,工學碩士。曾任國信證券天津營業部經理、平安證券綜合研究
所副所長、平安證券資產管理事業部總經理、平安大華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廣發
基金機構投資部總經理等職。2011 年 3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擔任公司總經理
助理職務,現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同時兼任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
周毅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曾任美國普華永道金融服務部部門經理、巴克萊銀行
量化分析部副總裁及巴克萊亞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職。2009 年 9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擔任銀華全球核心優選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滬深 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銀
華抗通脹主題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和公司總經理助理職務。現任銀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資總監、量化投資部總監以及境外投資部總監、銀華財富
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并同時兼任銀華深證
10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銀華中證 800 等權重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凌宇翔先生:副總經理、代理督察長,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機械工業部主任科員;西南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部總經理;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銀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總經理、代理督察長及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華先生,碩士學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曾任職于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先后在研究策劃部、基金經理部工作,
自2004年3月2日至2007年1月30日任銀華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05年6月9日
至2006年10月21日期間任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06年11月16日至2013
年11月4日期間任銀華富裕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8月6日起兼任銀華
中小盤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4年12月12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經理,并同
時擔任任公司總經理助理、投資管理部總監及A股基金投資總監。
3.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主席:王立新
委員:封樹標、周毅、王華、姜永康、王世偉、郭建興、倪明、董嵐楓
王立新先生:詳見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封樹標先生:詳見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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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周毅先生:詳見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王華先生:詳見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姜永康先生,碩士學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職于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歷任研究員、組合經理等職。2005年9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養老金管理部投
資經理職務。曾擔任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銀華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永祥保
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及銀華中證轉債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公司總
經理助理、固定收益部總監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資總監以及銀華財富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并同時擔任銀華增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永泰積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王世偉先生,碩士學位,曾擔任吉林大學系統工程研究所講師;平安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場部總監;都邦保險投資部總經理;金元證券資本市場部總經理。2013年1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擔任銀華財富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
銀華財富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
郭建興先生,學士學位。曾在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從事
證券自營業務工作,歷任交易主管、總經理助理兼監理等職;并曾就職于華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資管理部,曾擔任華商領先企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2011年4月加盟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銀華優質增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倪明先生,經濟學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分析工作,歷任債券信用
分析師、債券基金助理、行業研究員、股票基金助理等職,并曾任大成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2011年4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擔任銀華核心價值優選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和銀華領先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董嵐楓先生,博士學位;曾任五礦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員。2010年10月加盟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員、行業研究員。現任研究部副總監。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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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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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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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
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于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2)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證券買賣;
(3)將基金資產用于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4)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6)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7)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8)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行為來操縱和擾亂市場價格;
(9)進行高位接盤、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10)通過股票投資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1)因基金投資股票而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惡意串通,致使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侵犯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2)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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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3)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6)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或技
術風險、合規性風險、聲譽風險和外部風險。針對上述各種風險,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
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范圍與空間范圍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什么樣的風險,為什么會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嚴重程度
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于那些級別較低的風險,則承擔
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對于一些后果極其嚴重
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適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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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以改變。
(7)報告與咨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
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并尋求咨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A.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
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B.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并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
權威性。
C.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D.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作流程的控制,
進而達到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E.防火墻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準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F.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
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
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A.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風
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并制定相應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況下,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依據其職權,在上報董事會的同時,對公司業務進行
一定的干預。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
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
建議。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
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
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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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B.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范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
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將評估報
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C.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制
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
互獨立,并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系,以減
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每項業務操
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人員進行處理。
D.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
人員進行處理。
E.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
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督察長、董事會及
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A.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
任;
B.上述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C.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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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浙江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 700 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成立時間: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7]64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叁拾貳億肆仟玖佰捌拾貳萬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幣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2】1432 號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寧波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 28 人,平均年齡 30 歲,100%以
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寧波銀行自 2012 年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托管的資
格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規范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
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
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豐富和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
信托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
管理計劃、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門類齊全的托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
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服務。
(四)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
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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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
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
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
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
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
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
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
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
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強化內部管理,保障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保證自覺合規依法
經營,形成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保障業務正常運行,維
護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由寧波銀行專業稽核監察部門和資產托管部內設的審計內控部門構成。資產托管部內部
設置專門審計內控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
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國家及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并貫穿于托管業務
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一切業務、管理活動的發生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
監督制約必須滲透到托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到資產托管部所有的部門、崗
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托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
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必須實現防范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必須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銀行經營管理的發展變化進行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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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修訂;必須保證制度的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的操作人員和控制
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開;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獨立的負責稽核監察部門專責內控制度
的檢查。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 “基
金投資監督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
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并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
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
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
實,督促其糾正,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
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
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
解釋或舉證,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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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銷中心
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層
電話 0755-83515002 傳真 0755-83515082
聯系人 饒艷艷 網址 www.yhfund.com.cn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 400-678-3333
(2)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層
電話 010-58162950 傳真 010-58162951
聯系人 展璐
(3)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網上交易網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機交易網站 m.yh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和認購手續,具體交易
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2.其他銷售機構
(1)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700號
法定代表人 陸華裕 聯系人 胡技勛
客服電話 95574 網址 www.nbcb.com.cn
(2)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電話 95533 網址 www.ccb.com
(3)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客服電話 95566 網址 www.boc.cn
(4)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 牛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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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 95559 網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 李建紅
客服電話 95555 網址 www.cmbchina.com
(6)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201-205號
法定代表人 劉寶鳳 聯系人 王宏
客服電話 400-888-8811 網址 www.cbhb.com.cn
(7)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聯系人 蔡霆
客服電話 400-6515-988 網址 http://www.bhzq.com
(8) 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聯系人 薛津
客服電話 4007121212 網址 http://www.dtsbc.com.cn/
(9)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長春市自由大路1138號
法定代表人 楊樹財 聯系人 安巖巖
400-600-0686 ;
客服電話 網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10) 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電話 400-818-8118 網址 www.guodu.com
(11) 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財富大廈4樓
法定代表人 李曉安 聯系人 李昕田
0931-96668 、
客服電話 網址 www.hlzqgs.com
4006898888
(12) 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25
更新招募說明書
注冊地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法定代表人 孫名揚 聯系人 劉爽
客服電話 400-666-2288 網址 www.jhzq.com.cn
(13) 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中國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江北東江三路廣播電視新聞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剛 聯系人 郭晴
客服電話 95564 網址 www.lxzq.com.cn
(14) 齊魯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 李瑋 聯系人 吳陽
客服電話 95538 網址 www.qlzq.com.cn
(15)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聯系人 郭熠
400-666-1618;
客服電話 網址 www.i618.com.cn
95573
(16)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義相 聯系人 尹伶
客服電話 010-66045678 網址 www.jjm.com.cn
(17)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 張志剛 聯系人 唐靜
客服電話 400-800-8899 網址 www.cindasc.com
(18)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 陳有安 聯系人 宋明
客服電話 400-888-8888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天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光榮街23號甲
法定代表人 馬功勛 聯系人 袁勁松
26
更新招募說明書
客服電話 400-6180-315 網址 www.stockren.com
(20)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聯系人 權唐
客服電話 400-8888-108 網址 www.csc108.com
(21)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A層
法定代表人 王東明 聯系人 騰艷
客服電話 95558 網址 www.citics.com
(22)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1號樓20層(266061)
法定代表人 楊寶林 聯系人 吳忠超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citicssd.com
(23) 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東路29號迪凱銀座22、23層
法定代表人 沈強 聯系人 王霈霈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bigsun.com.cn
(24)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法定代表人 黃耀華
0755-33680000;
客服電話 網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25)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楊澤柱 聯系人 奚博宇
客服電話 95579;400-8888-999 網址 www.95579.com
(26)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 劉學民
客服電話 400-888-1888 網址 www.fcsc.com
27
更新招募說明書
(27)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聯系人 梁旭
客服電話 95531;400-8888-588 網址 http://www.longone.com.cn
(28)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東吳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聯系人 方曉丹
客服電話 4008-601-555 網址 http://www.dwzq.com.cn
(29)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聯系人 劉晨
95525 ; 10108998 ;
客服電話 網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30)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 95 號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聯系人 劉一宏
客服電話 4006-600109 網址 www.gjzq.com.cn
(31)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 萬建華
客服電話 400-8888-666 網址 www.gtja.com
(32)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16-26層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聯系人 齊曉燕
客服電話 95536 網址 www.guosen.com.cn
(33)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聯系人 甘霖
96518( 安 徽 ) ;
客服電話 網址 www.hazq.com
400-809-6518(全國)
(34) 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8
更新招募說明書
注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57層
法定代表人 陳林
客服電話 400-820-9898 網址 www.cnhbstock.com
(35)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華泰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吳萬善
客服電話 95597 網址 www.htsc.com.cn
(36)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28 層 A01、B01(b)單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聯系人 楊莉娟
021-32109999 ;
客服電話 網址 www.cfsc.com.cn
029-68918888
(37) 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寶路36號證券大廈4層
法定代表人 陸濤
客服電話 400-888-8228 網址 www.jyzq.cn
(38)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法定代表人 謝永林
客服電話 95511-8 網址 http://www.pingan.com
(39) 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17樓
法定代表人 傅毅輝
客服電話 0592-5163588 網址 www.xmzq.cn
(40)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號
法定代表人 龔德雄 聯系人 張瑾
400-891-8918;
客服電話 網址 http://www.962518.com
021-962518
(41)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29
更新招募說明書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電話 95523;400-889-5523 網址 www.swhysc.com
(42) 五礦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28號榮超經貿中心辦公樓47層01單元
法定代表人 張永衡 聯系人 賴君偉
客服電話 400-184-0028 網址 www.wkzq.com.cn
(43) 西藏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北京中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 賈紹君 聯系人 曹亦思
客服電話 400-881-1177 網址 www.xzsec.com
(44)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法定代表人 余維佳
客服電話 400-809-6096 網址 www.swsc.com.cn
(45)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法定代表人 蘭榮
客服電話 95562 網址 www.xyzq.com.cn
(46)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 宮少林 聯系人 林生迎
客服電話 400-8888-111;95565 網址 www.newone.com.cn
(47) 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層-21層及
第04層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法定代表人 龍增來 聯系人 劉毅
網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電話 400 600 8008、95532
(48) 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國際金融大廈A座41樓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聯系人 戴蕾
30
更新招募說明書
客服電話 400-8866-567 網址 www.avicsec.com
(49) 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科技中一路西華強高新發展大樓 7 層、8 層
法定代表人 黃揚錄 聯系人 羅藝琳
客服電話 400-1022-011 網址 http://www.zszq.com/
(50) 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聯系人 童彩平
客服電話 4006-788-887 網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51)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號裕景國際B座16層
聯系人 單丙燁
客服電話 400-089-1289 網址 www.erichfund.com
(52) 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華嚴北里2號民建大廈6層
聯系人 朱亞菲
客服電話 400-888-6661 網址 www.myfund.com
(53) 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3588號恒生大廈12樓
聯系人 徐昳緋
客服電話 4000-76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5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樓(200120)
聯系人 羅夢
客服電話 400-700-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55) 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1號元茂大廈903
聯系人 吳杰
客服電話 4008-773-772 網址 www.ijijin.cn
(56)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 3C座9樓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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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潘世友
客服電話 400-1818-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57)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8樓801
聯系人 方成
客服電話 400-821-5399 網址 www.noah-fund.com
(58) 萬銀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3201內3201單元
聯系人 張莉
客服電話 400-808-0069 網址 www.wy-fund.com
(59) 宜信普澤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座1809
聯系人 劉夢軒
客服電話 400-609-9500 網址 www.yixinfund.com
(60) 深圳騰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028號皇崗商務中心主樓4F(07)單元
聯系人 陳廣浩
客服電話 4006-877-899 網址 www.tenyuanfund.com
(61)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9層
聯系人 張燕
客服電話 4008507771 網址 t.jrj.com
(62)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聯系人 吳衛東
客服電話 4009200022 網址 licaike.hexun.com
(63) 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 66 號建威大廈 1208 室
聯系人 王天
客服電話 400-001-8811 網址 www.zcvc.com.cn
(64) 一路財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2
更新招募說明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9 號五棟大樓 C 座 702 室
聯系人 蘇昊
客服電話 400-0011-566 網址 www.yilucaifu.com
(65) 北京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南路 13 號樓 6 層 616 室
聯系人 魏爭
客服電話 400-678-5095 網址 www.niuji.net
(66)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91 號金地中心 A 座 6 層
聯系人 費勤雯
客服電話 400-021-8850 網址 www.harvestwm.cn
(67) 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 20 號樂成中心 A 座 23 層
聯系人 馬鵬程
客服電話 400-786-8868-5 網址 www.chtfund.com/
(68) 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西路 3 號新恒基國際大廈 15 層
聯系人 趙森
客服電話 400-8888-160 網址 www.cifco.net
(69) 北京創金啟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胡同 31 號 5 號樓 215A
聯系人 張晶晶
客服電話 010-88067525 網址 www.5irich.com
(70) 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17 號陸家嘴金融服務廣場 16 樓
聯系人 劉艷妮
客服電話 400-808-1016 網址 www.fundhaiyin.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33
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
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并及時履行公告義務。
(二)登記機構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層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聯系人 伍軍輝
電話 010--58163000 傳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及辦公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負責人 俞衛峰 聯系人 孫睿
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 021-31358600
經辦律師 黎明、孫睿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樓(即東 3
住所及辦公地址
辦公樓)16 層
法定代表人 吳港平 聯系人 王珊珊
電話 010-58153280;010-58152145 傳真 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 湯駿、王珊珊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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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2014年11月4日證監許可【2014】1168號準予募集
注冊。本基金已于2014年12月9日結束募集,募集期凈認購金額及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
份496,272,148.83份,有效認購戶數為8,281戶。
(二)基金類別
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采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
放的運作方式。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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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4年12月12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連續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內,在任一開放期的最后一個開放日日終,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應當終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的;
2、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000萬元的。
由上述情形導致基金合同終止,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在任一開放期的最后一個開放日日終,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應當終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的;
2、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 萬元的。
由上述情形導致基金合同終止,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于2億元,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將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
類別的其他基金合并,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
(2)基金資產凈值連續60個工作日低于5000萬元。
發生上述情形時,如屆時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其中
任意一只基金進行合并。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6
更新招募說明書
八、基金份額的開放期、封閉期、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份額的開放期和封閉期
本基金每三個月開放一次,每個開放期所在月份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續每三
個日歷月中最后一個日歷月,每個開放期為當月最后5個工作日。本基金在開放期內辦理申
購與贖回業務。
本基金首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個開放期的首日(不含該日)之間的期
間,之后的封閉期為每相鄰兩個開放期之間的期間。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
務。
例如:假設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26日生效,則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2015年3月24日(含),第一個開放期為2015年3月25日起
(含)至2015年3月31日(含)期間的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二個封閉期為2015年4月1日起(含)
至2015年6月23日(含),第二個開放期為2015年6月24日起(含)至2015年6月30日(含)期
間的工作日。
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開放期前2 日進
行公告。如封閉期結束后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
與贖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
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二)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本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
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本基金銷售機構名單參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服務機構”部分
相關內容或其他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銷售機構,并予以公告。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通過上述
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三)基金銷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四)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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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開放日
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布時間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
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每個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開放
期前2 日進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
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但若投資者在開放期最后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后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
無效申請。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
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業務時間辦
理結束后不得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
贖回;
5、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后,申購申請方
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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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
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
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
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賬
戶。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
擔。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七)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進行申購時,每個基金賬戶首
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直銷機構
的直銷中心僅對機構投資人辦理業務,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或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
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其業務規定為準。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辦理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500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申請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
份額余額少于500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3.投資人將所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
的限制。
4.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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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和贖回的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機構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
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
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
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
人將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并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
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所
適用的特定申購費率如下所示: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50 萬元 0.45%
50 萬元≤M<100 萬元 0.36%
申購費率
100 萬元≤M<200 萬元 0.30%
200 萬元≤M<500 萬元 0.15%
M≥500 萬元 按筆收取,1000 元/筆
除前述養老金客戶以外的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所適用的申購費率如下所示: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50 萬元 1.5%
50 萬元≤M<100 萬元 1.2%
申購費率
100 萬元≤M<200 萬元 1.0%
200 萬元≤M<500 萬元 0.5%
M≥500 萬元 按筆收取,1000 元/筆
2.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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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對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資人收取0.50%的贖回費,并將贖回費總額的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資人收取0.50%的贖回費,并將贖回費
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資人收取0.50%的贖回費,
并將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資人收取0.25%
的贖回費,并將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大于等于730天的投資人不收取贖
回費。
本基金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30 天 1.5%
贖回費率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3.本基金申購費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的贖回費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投資
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
式。費率或收費方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購金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和贖回數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基金份額
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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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
后的余額,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2.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注:對于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注:對于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二:某養老金客戶投資2,000,000.00元申購本基金,其對應的申購費率為0.15%,假
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2,000,000.00/(1+0.15%)=1,997,004.49元
申購費用=2,000,000.00-1,997,004.49=2,995.51元
申購份額=1,997,004.49/1.060=1,883,966.50份
即:某養老金客戶投資2,000,0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60
元,則可得到1,883,966.50份基金份額。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三:某客戶贖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360天,其對應的贖回費率
為0.5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48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00×1.148=1,148,000.00元
贖回費用=1,148,000.00×0.50%=5740.00元
凈贖回金額=1,148,000.00-5740.00=1,142,26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360天的客戶贖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
額凈值為1.148元,則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為1,142,260.00元。
4.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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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在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附加管理費提取評價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評價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在基金開放期每個開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應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
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
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十)基金份額的登記
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并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
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在開放期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在開放期贖回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
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
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放期時間將相應順延,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
業務的辦理期間并予以公告。
(十二)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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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且開放期時間將相應順延,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并予
以公告。
(十三)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基金管理人對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申請應于
當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確認。但對于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
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于基金總份額的 20%,其余贖回
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支付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延緩支付的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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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申請以贖回申請確認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范圍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
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
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刊登公告的頻率。暫停結束,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連
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 1 個開放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
(十五)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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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八)基金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九)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
出決定之前,被凍結的基金份額產生的權益(權益為現金紅利部分,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先
行一并凍結。被凍結基金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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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積極優選具備利潤創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備競爭力的優勢上市公司,同時
通過優化風險收益配比來追求絕對收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具體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
市的股票)、權證、股指期貨、債券(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
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本基金可參與同業存單的投資,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權證投資比例為基金資
產凈值的0-3%;開放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待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業務的相關規定頒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本基金
既有投資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參與融
資融券業務以及通過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屆時
基金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等業務的風險控制原則、具體參與比例限制、費用收支、信息披
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堅持“自上而下”為主、“自下而上”為輔的投資視角,在實際投資過程中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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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體現“主題投資”這個核心理念。深入分析挖掘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各類投資主題得以產生
和持續的內在驅動因素,重點投資于具有可持續發展前景的投資主題中的優質上市公司。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視角,綜合考量中國宏觀經濟發展前景、國內股票市場
的估值、國內債券市場收益率的期限結構、CPI與PPI變動趨勢、外圍主要經濟體宏觀經濟與
資本市場的運行狀況等因素,分析研判貨幣市場、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的預期收益與風險,
并據此進行大類資產的配置與組合構建,合理確定本基金在股票、債券、現金等金融工具上
的投資比例,并隨著各類金融工具風險收益特征的相對變化,適時動態地調整各金融工具的
投資比例。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堅持“自上而下”為主、“自下而上”為輔的投資視角,在實際投資過程中充分
體現“主題投資”這個核心理念。
(1)主題投資策略
本基金所謂“主題”,是指國內外實體經濟、政府政策、科學技術、社會變遷、金融市
場等層面已經發生或預期將發生的,將導致行業或企業競爭力提升、盈利水平改善的驅動因
素,由于中國經濟發展具有多層次、多樣化的特點,而各主題之間又可以相對獨立,所以證
券市場上會同時出現多個主題投資機會。本基金綜合要素、驅動力和投資邏輯三個角度,重
點關注產業政策、區域振興、科技進步、經濟結構轉型、社會結構變遷所帶來的投資主題。
具體說來,可供本基金配置的投資主題包括但不限于內需增長、消費提振與消費升級、投資
結構與布局改善、社會保障與醫療改革、節能減排、環保、產業轉移、產業鏈優化、新能源、
新材料及新科技的應用、城市化的進程、互聯網應用、人口老齡化、國有企業改革、社會收
入分配改革、匯率改革、金融制度的改革和發展、金融工具的創新、經濟全球化等等所帶來
的投資主題。由于這些“投資主題”有著深刻的基本面基礎,且將導致相關行業或企業經營
狀況的改善,因此,將給本基金帶來良好的投資機會。
投資主題是影響經濟發展或企業盈利前景的關鍵性和趨勢性因素,具有動態、前瞻、跨
行業或跨地區等特征。主題投資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資主題分析框架,綜合運用定量和
定性分析方法,通過對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制度性、結構性或周期性趨勢的研究和分析,深入
挖掘上述趨勢得以產生和持續的內在驅動因素以及潛在的投資主題,并選擇那些受惠于投資
主題的公司進行投資。
(2)個股精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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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在主題配置策略的基礎上,在各投資主題內配置相應的投資標的。本基金主要通
過定量篩選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考察和篩選具有綜合性比較優勢的品種。具體而言,
首先根據定量指標進行初選,主要依據盈利能力、成長性、現金流狀況、償債能力、營運能
力、估值等。在定量初選的基礎上,定性方面首先考慮公司所處的行業、主營業務以及其它
業務對于本基金擬重點配置的投資主題之切合程度與敏感性。然后考慮公司與資產市場的利
益是否一致;公司的發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勵;公司的發展布局和戰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司管理層的領導能力和執行能力;公司在資源、技術、品牌方面的核心競爭力;公司企業
文化、治理結構度等。最后由基金經理結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實地調研,篩選出行業增長
空間廣闊、發展布局合理、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較優勢的個股作為本基金的核心投資標的,
進行重點投資。
3、債券投資策略
在資本市場日益國際化的背景下,通過研判債券市場風險收益特征的國際化趨勢和國內
宏觀經濟景氣周期引發的債券收益率的變化趨勢,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構造組合。債券類品
種的投資,追求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獲取穩健回報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目標久期管理法作為本基金債券類證券投資的核心策略。通過宏觀經
濟分析平臺把握市場利率水平的運行態勢,作為組合久期選擇的主要依據。
(2)結合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采取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通過分析和情景測試,確
定長、中、短期債券的投資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債券資產在類屬間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慮不同類
型債券流動性、稅收以及信用風險等因素基礎上,進行類屬的配置,優化組合收益。
(4)在運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礎上,通過分析個券的剩余期限與收益率的配比狀況、信
用等級狀況、流動性指標等因素,選擇風險收益配比最合理的個券作為投資對象,并形成組
合。本基金還將采取積極主動的策略,針對市場定價錯誤和回購套利機會等,在確定存在超
額收益的情況下,積極把握市場機會。
(5)根據基金申購、贖回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流動性管理,確保基金資產的變現
能力。
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貨的投資中主要遵循避險和有效管理兩項策略和原則:(1)避險。主
要用于市場風險大幅累計時的避險操作,減小基金投資組合因市場下跌而遭受的市場風險;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貨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點,通過股指期貨對投資組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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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倉位進行及時調整,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
5、投資決策依據和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資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的有關
規定。
2)宏觀經濟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數據
3)投資對象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的匹配關系。本基金將在承受適度風險的范圍內,
選擇預期收益大于預期風險的品種進行投資
(2)投資決策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過內部獨立研究,并借鑒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觀、政策、
投資策略、行業和上市公司等分析報告,為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提供決策依據。
2)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會議,根據本基金投資目標和對市場的判斷
決定本基金的總體投資策略,審核并批準基金經理提出的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決定。
3)在既定的投資目標與原則下,根據分析師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資模型,由基
金經理選擇符合投資策略的品種進行投資。
4)獨立的交易執行:本基金管理人通過嚴格的交易制度和實時的一線監控功能,保證
基金經理的投資指令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執行。
5)動態的組合管理:基金經理將跟蹤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發展變化,結合本基金的
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風險和流動性的評估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的調整,使之不斷
得到優化。
(四)業績比較基準
年化收益率5%。
本基金追求絕對收益,因此以年化收益率5%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能夠比較準確地
體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五)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于債券型基金產品和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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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基金,屬于中高預期風險、中高預期收益的基金產品。
(六)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
(2)開放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
受5%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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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10%;
(16)開放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封閉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
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
購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20)開放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封閉期內,本
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0%;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第1-21項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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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
(七)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八)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
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5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2,083,951,692.21 55.25
其中:股票 2,083,951,692.21 55.25
2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 -
金融資產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563,492,330.54 41.45
7 其他資產 124,628,395.65 3.30
8 合計 3,772,072,418.40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868,009,033.49 29.66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64,603,057.14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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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E 建筑業 5,718.00 0.00
F 批發和零售業 28,888,960.00 0.99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84,004,928.00 2.87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6,524.00 0.00
J 金融業 910,120,177.38 31.10
K 房地產業 101,007,168.00 3.45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27,296,126.20 0.93
S 綜合 - -
合計 2,083,951,692.21 71.20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 占基金資產凈值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號 比例(%)
1 600030 中信證券 4,321,800 141,841,476.00 4.85
2 600703 三安光電 6,622,165 140,787,227.90 4.81
3 600837 海通證券 5,824,400 136,349,204.00 4.66
4 601988 中國銀行 26,185,182 114,691,097.16 3.92
5 601318 中國平安 1,394,015 109,067,733.60 3.73
6 000046 泛海控股 7,319,360 101,007,168.00 3.45
7 601818 光大銀行 20,893,155 98,824,623.15 3.38
8 601328 交通銀行 13,659,116 87,281,751.24 2.98
9 600309 萬華化學 3,600,391 86,841,430.92 2.97
10 300274 陽光電源 2,029,828 65,766,427.20 2.25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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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
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604,723.60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54,710.19
5 應收申購款 123,768,961.86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24,628,395.65
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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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占基金資產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況說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凈值比例
號 公允價值(元) 明
(%)
1 300274 陽光電源 65,766,427.20 2.25 重大事項
11.6 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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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表
凈值增長 凈值增長率 業績比較基準 業績比較基準收
階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標準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標準差④
2014 年 12 月 12 日(基金合 0.70% 0.52% 0.27% 0.01% 0.43% 0.51%
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8.47% 1.51% 1.24% 0.02% 27.23% 1.49%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9.37% 1.38% 1.52% 0.02% 27.85% 1.36%
20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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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
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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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并為基金份額
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59
更新招募說明書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1 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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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3 位以內(含第 3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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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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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
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
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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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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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
務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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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裁費等法律費用;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5、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6、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7、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費和附加管理費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
的基本管理費和附加管理費計提方法、 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費
本基金的基本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1%年費率計提。基本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如下:
H=E×1%÷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本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本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基本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 2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期順延。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費
附加管理費是在每個提取評價日計算并提取。
1)附加管理費提取條件
在每個提取評價日,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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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①當期封閉期收益率超過 1.25%;
②當個提取評價日提取附加管理費前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必須超過以往提取評價日的
最高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以往開放期期間最高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和 1 的孰高者。
2)提取方法
①計算當期封閉期基金收益率超過 1.25%的部分。
②計算當個提取評價日提取附加管理費前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超過以往提取評價日的
最高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以往開放期期間最高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和 1 的孰高者部分。
③取①和②的孰低者,按照 15%的比率提取附加管理費。
3)計算公式
附加管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附加管理費=Min{(Pb/Pa-1-1.25%)×Pa, Pb+M-Pmax}×15%×Q
其中,Pa=當期封閉期首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個封閉期,
Pa 為 1.000);
Pb=當個提取評價日提取附加管理費前的基金份額凈值;
M 為每份基金份額累計分紅金額;
Pmax 為以往提取評價日的最高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以往開放期期間最高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和 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閉期的 Pmax=1.000;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為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份額歷次分紅金額之和。
Q 為當期封閉期首日總份額。
附加管理費在每個提取評價日計算并計提。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附加管理費劃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提取評價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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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 2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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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十五、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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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
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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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個月結束之日起 45 日內,更新招募說明
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
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
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等情況。
4、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附加管理費提取評價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評價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
在基金開放期每個開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應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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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
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9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
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
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
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
況。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 2 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
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告方式。
7、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
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
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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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機構;
(20)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1)本基金進入開放期;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巨額贖回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4)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5)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7)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
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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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相關信息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
標等。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
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
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媒介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
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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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十七、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證券價格受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的影響會產生波
動,從而對本基金的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發生波動。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
的本基金投資對象的價格波動,從而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市場的收益水平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動而變動,本基金
所投資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和股權相關的投資工具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不僅直接影響著債券的
價格和收益率,還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
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下降,從而給投資人帶來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
6、債券發行人提前兌付風險
當利率下降時,擁有提前兌付權的債券發行人往往會行使該類權利。在此情形下,基金
經理不得不將兌付資金再投資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證券上,從而影響投資組合的整體回
報率。
7、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
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
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
能完全避免。
8、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無法履行約定義務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
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況,
75
更新招募說明書
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9、通貨膨脹風險
由于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10、法律風險
由于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致了基金資
產損失的風險。
(二)基金運作風險
1、管理風險
在本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
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
理人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標準同樣都有可能對本基金回報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本基金資產損失,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
誤等。
在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
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
銷售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等等。
(三)其他風險
1、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導致
基金在開放期內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
顯示產生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托管行違約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損;
3、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
基金資產的損失;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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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四)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可能終止,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內,在任一開放期的最后一個開放日日終,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應當終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的;
(2)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000萬元的。
由上述情形導致基金合同終止,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在任一開放期的最后一個開放日日終,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應當終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的;
(2)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
由上述情形導致基金合同終止,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于2億元,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2、定期開放機制存在的風險
(1)本基金每三個月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投資人需在開放期提出申購贖回申請,在
非開放期間將無法按照基金份額凈值進行申購和贖回。
(2)本基金每三個月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并且每個開放期的起始日和終止日所對應
的日歷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資人需關注本基金的相關公告,避免因錯過開放期而無法申
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3)開放期內,基金規模將隨著投資人對本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而不斷變化,若是
由于投資人的連續大量贖回而導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所持有投資品種以應付本基金贖
回的現金需要,則可能使本基金資產變現困難,本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或需承擔額外的沖擊
成本。
3、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風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資產配置策略對基金的投資業績具有較大的影響。在類別資產配
置中可能會由于市場環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設等因素的不同影響,導致資產配置偏離優化
水平,為組合績效帶來風險。
4、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1)基差風險
在使用股指期貨對沖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標的指數價
格波動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風險。
(2)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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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組合現貨的β 可能不足或者過高,組合風險敞口過大,股指期貨空頭頭寸不能完全對沖
現貨的風險,組合存在系統性暴露的風險。
(3)保證金風險
產品的期貨頭寸,如果未預留足夠現金,在市場出現極端情況時,可能遭遇保證金不足
而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4)合約展期風險
組合持有的主力合約交割日臨近,需要更換合約進行展期,如果合約的基差不利或流動
性不足,展期會面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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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將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
一類別的其他基金合并,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 60 個工作日達不到 200 人。
(2)基金資產凈值連續 60 個工作日低于 5000 萬元。
發生上述情形時,如屆時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其
中任意一只基金進行合并。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時,其他基金終止,本基金存續;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
合并時,其他基金存續,本基金終止。
2、基金合并的實施方案
(1)合并預公告
根據涉及合并的其他基金(以下簡稱“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其他基金的合
并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則基金管理人應當發布本基金擬與被合并基金進行
合并的預公告,公告應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同時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稱以及其他基金將
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合并事項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應當盡快召開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與本基金進行合并的
事項。
公告預公告的時間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的發布時間。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與本基金合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
與本基金合并的事項已經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且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
基金管理人應就本基金具體合并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公告,向投資人披露合
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確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影響,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管理人應在合并實施前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關事宜進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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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告。
3)為了保障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預公告發出后或合并
實施前(若無需發布合并預公告的)的合理時間內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或轉換轉入業務。
(3)基金合并業務的規則
1)基金管理人應在有關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的處理方式及基金
合并操作的具體起止時間,并提示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內(該期限
不少于二十個工作日,具體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簡稱”指定期限”)可行使選擇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內可行使的選擇權包括:
A、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
B、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轉換轉入的其他基金份
額;
C、繼續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D、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的其他選擇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選擇行使上述任意一項
選擇權。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內因行使選擇權而贖回或轉
換轉出本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或轉換時應支付的贖回費或轉換
費(包括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和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補差,下同)等交易費用。
5)在指定期限內,本基金可以開放申購及/或轉換轉入業務,但對該等申購及/或轉
換轉入的份額,如其在指定期限內再贖回或轉換轉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權不予免除相應的贖
回費或轉換費等交易費用。
6)指定期限內的巨額贖回
指定期限內的單個開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
額的 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仍應全額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但可
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對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
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合并完成之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指定期限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作出選擇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繼續
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額。
3、基金合并導致本基金終止并清算時,由此產生的清算費用由本基金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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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并后的投資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基金合同約定保持不變。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執
行。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合并事宜協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具
體實施,且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批準。
6、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
就合并后的基金情況予以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基金合并失敗后的處理方式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敗,本基金應當提前終止,并進入清算程序,基
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
(1)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通過合并方案的;
(2)指定期限內,扣減應贖回款項,本基金的資產凈值低于 2000 萬元,基金份額持
有人少于 150 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敗的。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基金合同終止的,本基金財產可不予變現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資產中。本基金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擔。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
項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約定執行。
(二)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生效后兩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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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
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七)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
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八)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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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
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
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
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
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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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
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
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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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
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
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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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
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
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
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
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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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投資人自依據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
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在開放期內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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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使用發起資
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
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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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低
贖回費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
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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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
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
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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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
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
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
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
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
見;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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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
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
會議并表決。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
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
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 30 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
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
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
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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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
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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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約束力。
9、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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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將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
類別的其他基金合并,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 60 個工作日達不到 200 人。
2)基金資產凈值連續 60 個工作日低于 5000 萬元。
發生上述情形時,如屆時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其中
任意一只基金進行合并。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
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時,其他基金終止,本基金存續;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
并時,其他基金存續,本基金終止。
(2)基金合并的實施方案
1)合并預公告
根據涉及合并的其他基金(以下簡稱“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其他基金的合并
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則基金管理人應當發布本基金擬與被合并基金進行合
并的預公告,公告應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同時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稱以及其他基金將召
開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合并事項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應當盡快召開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與本基金進行合并的事
項。
公告預公告的時間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的發布時間。
2)基金合并公告
①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與本基金合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與本
基金合并的事項已經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且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基金
管理人應就本基金具體合并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公告,向投資人披露合并后
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確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影響,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②基金管理人應在合并實施前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關事宜進行提示性
公告。
③為了保障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預公告發出后或合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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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若無需發布合并預公告的)的合理時間內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或轉換轉入業務。
3)基金合并業務的規則
①基金管理人應在有關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的處理方式及基金合并
操作的具體起止時間,并提示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內(該期限不少
于二十個工作日,具體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簡稱”指定期限”)可行使選擇權。
②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內可行使的選擇權包括:
A、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
B、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轉換轉入的其他基金份額;
C、繼續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D、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的其他選擇權。
③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選擇行使上述任意一項選
擇權。
④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內因行使選擇權而贖回或轉換轉
出本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或轉換時應支付的贖回費或轉換費
(包括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和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補差,下同)等交易費用。
⑤在指定期限內,本基金可以開放申購及/或轉換轉入業務,但對該等申購及/或轉換轉
入的份額,如其在指定期限內再贖回或轉換轉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權不予免除相應的贖回費
或轉換費等交易費用。
⑥指定期限內的巨額贖回
指定期限內的單個開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
的 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仍應全額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但可以
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對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
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合并完成之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⑦指定期限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作出選擇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繼續持有
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額。
(4)基金合并導致本基金終止并清算時,由此產生的清算費用由本基金財產承擔。
(5)基金合并后的投資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本基金合同約定保持不變。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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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6)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合并事宜協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
具體實施,且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批準。
(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
就合并后的基金情況予以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合并失敗后的處理方式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敗,本基金應當提前終止,并進入清算程序,基金
管理人應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
1)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通過合并方案的;
2)指定期限內,扣減應贖回款項,本基金的資產凈值低于 2000 萬元,基金份額持有人
少于 150 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敗的。
(9)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基金合同終止的,本基金財產可不予變現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資產中。本基金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擔。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
項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約定執行。
2、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生效后兩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4、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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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5、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6、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7、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8、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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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
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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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層
郵政編碼: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2、基金托管人
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波銀行)
注冊地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 700 號
辦公地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 700 號
郵政編碼:315100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03 月 31 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2】1432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拾捌億捌仟叁百捌拾貳萬零伍佰貳拾玖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貼
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
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
務及擔保;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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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于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具體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上市的股票)、權證、股指期貨、債券(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
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本基金可參與同業存單的投資,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95%;權證投資比例為基金
資產凈值的 0-3%;開放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待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業務的相關規定頒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本基
金既有投資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參與
融資融券業務以及通過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屆
時基金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等業務的風險控制原則、具體參與比例限制、費用收支、信息
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
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95%;
(2)開放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
不受 5%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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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 10%;
(16)開放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封閉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
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 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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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本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20)開放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封閉期內,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0%;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第 1-20 項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因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
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
禁止行為。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
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
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
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
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103
更新招募說明書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
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
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
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
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
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批準。
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
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處理。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托管
人已盡到監督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
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104
更新招募說明書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完
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6、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險,
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
門的規定,制定《投資中期票據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制度》),以規范對中期票據的投
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
準。
(1)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中期票據屬于固定收益類證券,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中關于該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相關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資于一家企業發行的單期中期票據合計不超過該
期證券的 10%。
3)單只基金投資于一家企業發行的單只中期票據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處置的監督職責限于: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事后監督,如發現異常情況,應
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向基金托管人說明原因和解決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權隨
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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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3)如因市場變化,基金管理人投資的中期票據超過投資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權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交易日內將中期票據調整至規定的比例要求。
7、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
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
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11、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
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
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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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
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
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
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
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財產。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
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
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
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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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
辦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
金資產的支付。
4、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
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
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
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
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
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5、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
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
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6、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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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
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
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1 元,小數點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交易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并按規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交易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交易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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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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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并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訂這些服務項目。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基金投資者對賬單
對賬單服務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務的投資人可通過互聯網站、語音電話、手機網
站等途徑自助查詢賬戶情況。紙質對賬單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該
季度內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電子對賬單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咨詢、查詢服務
1.信息查詢密碼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預設基金查詢密碼,預設的基金查詢密碼為投資者開戶證件號碼的
后6位數字,不足6位數字的,前面加“0”補足。基金查詢密碼用于投資者查詢基金賬戶下
的賬戶和交易信息。投資者請在其知曉基金賬號后,及時撥打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
務中心電話4006783333或登錄公司網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詢密碼。
2.信息咨詢、查詢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
息,請撥打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進行咨詢、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網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網站定期或不定期為基金投資者提供投資資訊及基金經理(或投
資顧問)交流服務。
(四)電子交易與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網上直銷交易系統進行網上直銷交易,也可通過基金管
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電話直銷交易系統進行電話直銷交易,詳情請查看公司網站或相關公
告。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
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111
更新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自上次招募說明書披露以來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5年3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發布公告,本基金以2015年3月13日為收益分配基準日對
權益登記日2015年3月25日在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登記在冊的本基金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按
每10份基金份額分配1.500元的分紅方案進行了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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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
住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
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yhfund.com.cn)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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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注冊的
文件;
2.《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關于申請募集注冊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
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余
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
買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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